台灣的國民年金從97年10月1日開辦,沒有工作的人要繳錢,所以我已經收了三期的單子(一期二個月)共計4,044元沒有錢可繳,所以打電話去嘉義市政府詢問,得到的回答解開了所有我對各項補助申請的疑惑
1.以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則被保險人自付30%,政府負擔70%。
2.以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則被保險人自付45%,政府負擔55%。
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什麼人是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滿16歲,未滿65歲之國民都是有工作能力者,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一定要三代中只剩二人,就是只剩下申請人和受照顧者)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七、受禁治產宣告。
市政府的先生跟我說:家庭總收入平均以一人計算未達19,658元可以上列程度不一提出申請,但書是如果家裡有16-55歲未工作者,每一人會自動以23,841元加計,55-65歲未工作者,每一人會自動以17,680元加計
還有,98年10月以前申請補助所查的所得收入以97年申報的為準(就是96年的收入),98年11月起到99年10月申請補助所查的所得收入以98年申報的為準(就是97年的收入),意思就是如果97年開始沒有工作,那麼要到98年11月以後才有機會申請的到補助(所以會有二年左右的時間如果餓死也是活該自己倒楣),但書是國稅局要能準時把資料給各縣市政府,否則一拖再三個月的情況也是會有的,而且這個計算方式是所有補助申請的通用公式,基本上國民年金減免申請不過,低收入戶那些有的沒的就更不可能過了。
以最簡單的一家三口計算,如果媽媽帶小孩沒有出去工作,那她一年就會被認列286,092元,再加上爸爸的年收,如果超過707,688元則他們家就不能申請任何補助,換句話說爸爸的年收不得超過421,596元,以12個月再加1.5個月年終計,他們家一個月不能超過31,229元的收入(一個月31,229元養一個家庭?),更何況有很多家庭是有爺爺奶奶且不只一個小孩的,他們都沒有工作機會/能力但都被認列所得,社會上才會不斷出現陷入窘境的家庭新聞,因為求助無門啊,不管去哪個單位申請補助都只會被打回票而已,但上了新聞版面可就不同了,民眾的愛心不論,政府單位為了形象問題馬上會大聲疾呼要多關懷弱勢家庭,大把大把的慰問金馬上在媒體的關注下到府服務,不想曝光的為了顧肚子顧學業或者求醫也得上火線了,這樣的社會真的有些病態吧~
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憑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家庭人口各項收入之證明文件,如薪資證明或稅捐稽徵機關開立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等。如有不計列全家人口時,應另提憑不計列之證明文件,如不得在台灣地區工作之外籍配偶應提憑居留證、服兵役之證明、公費生領有公費之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上次不是還有新聞說有家庭已經連這些證明文件的謄本費用一張20元都拿不出來了,還想申請咧?!我才知道為什麼上次我想去辦低收入戶補助申請的時候,那位承辦小姐會有那種眼神了,她一定覺得我還真是小看低收入戶補助申請的難度了,經由這位先生的解說,我才知道自己的愚蠢啊啊啊~
所以結論是國民年金付不出來可以一直放著沒關係,反正他帳單就是會一期一期的寄過來,利息再一點一點的加上去(因為你是欠政府錢,和罰單是一樣的意思,還真是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直到結清為止,如果有一天我上報了就有機會不用付啦(我並不想哭但很想罵髒話,因為我跟他說:我就是不想要享有任何國民年金的權利,他回答我說:但我有負/付國民年金的義務和責任,意思就是沒工作的人該死啦~)